各下属企事业单位、机关(房管中心)各科室:
现将《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市住建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机关职能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防范决策风险,筑牢廉政防线,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全局责任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三、决策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
1.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重大工作部署、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事项;
(3)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重要事项;
(4)本系统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招录及调整的方案;
(5)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下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重要建议、提案、信访件的处理。
2.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
(1)本单位内设机构(包括下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事业中层干部(正、副股职)的推荐、提名、考核、任免和重要岗位的人员的选配;
(3)市级及以上先进单位及个人的推荐;机关个人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奖励;
(4)职权范围内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查处;
(5)机关人员晋职晋级、事业人员岗位聘用等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城建任务;
(2)年度预算外的1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等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除外);
(3)大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其他1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或者出让);
(4)其他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
4.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2)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超预算资金5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城保公司
1.人事管理方面:城保公司中层正职(含)以上及下属企业班子的推荐、提名、考核、任免和重要岗位的人员的选配,企业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查处;
2.资金使用方面:50万元(含)以上非经营性项目(资金)、4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项目(资金),其他项目(资金)参照《市住建局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执行;
3.企业投资、融资担保、改革重组、产权变动、资产评估、主业规划、绩效考核等应当提交住建局班子(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一)事项决策前
1.事项提起。决策事项由局主要领导确定。局班子成员提起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由职能科室、下属企事业单位提起的,经局分管领导(城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
2.提前告知。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二)事项决策中
1.会议决策。决策事项应当以会议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等方式作出决策。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主持会议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定、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等结论性意见。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2.记录存档。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详细记录。
(三)事项决策后
1.决策报告。决策事项应当报市委、市政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决策执行。决策结论确定后,应当明确决策实施分管领导、科室或企事业单位。决策实施分管领导、科室、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实施情况。
3.决策变更。决策实施科室、企事业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局主要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中止执行。决策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程序。
五、监督管理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和检查。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决策实施跟踪问效,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决策实施分管领导、科室、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决策实施情况。
六、责任追究
决策实施分管领导、科室、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变通执行、拖延执行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的,由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七、附则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住建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张住建发〔2020〕89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