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张家港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30日,对张家港市建筑工务处(项目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市工务处”)、张家港市第四人民医院(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市四院”)组织实施的市康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的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张家港市第四人民医院(原市康乐医院)于1985年建院,是全市唯一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于一体的公立二级精神专科医院。2014年6月,根据《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市康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的批复》(张发改许〔2014〕273号),批复同意市康乐医院在长安路北侧、疏港高速西侧异地新建。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造医疗用房10993平方米,住院用房14661平方米,配套用房434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2014年10月,经市财政局评审,项目资金总盘子2.066亿元,其中:建设费用15860万元(不含设备设施),拆迁定额补助经开区(杨舍镇)1000万元,规划道路及水电气配套建设费用800万元,暂估红线内征地费用3000万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定额承担异地新建经费1亿元,其余1.066亿元由市财政承担。
该项目由市工务处代建,另外市四院组织实施暖通工程、检验科设备及其配套安装项目、放射防护工程;张家港市市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章卿路(长安南路-小河坝西路)道路照明工程;张家港市交通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康乐医院支路新建工程。
该项目主要施工单位为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监理单位为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方圆红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于2014年9月开工,于2018年4月通过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投资审计情况
1.工程总投资情况
经审计调整后,康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总投资12667.2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10851.91万元。
2.建安工程投资审计情况
张家港市康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由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跟踪审计,张家港市基建审核中心、张家港润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复审。
经复审,市康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中建安工程投资审定造价11335.28万元,工程项目应付总额10851.91万元。
3.建设工程甲供材及水电费用、合同采购、待摊费用审计情况
根据市工务处提供的财务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康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甲供材及水电费共计475.91万元;合同采购总额375.65万元(其中代付市四院组织采购金额64.3万元),包括电梯、能源分项计量系统采购,基建接水,临电修复,临时变工程等;待摊费用总额963.77万元(其中代付市四院3.32万元,代付张家港市市政服务中心9.32万元,代付张家港市交通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3.94万元),包括勘探设计费、监理费、代建费(按张家港市财政局确认金额计算)、审计费、检验检测费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二)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根据市工务处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反映,截止2022年5月底,已到账项目资金12522.54万元,已支付各项工程建设经费12516.6万元,账面结余资金5.94万元。
综上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支付情况,截止2022年5月底,市工务处尚结欠相关单位工程款150.64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市工务处、市四院在组织实施市康乐医院新建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工程资料较齐全,档案管理较完善;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但审计也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不足,如合同签订和执行不规范以及工程财务管理不到位等情况,需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合同签订和执行方面
1.部分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张家港市康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室内装饰设计工程与康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智能化工程,合同条款中均约定承包人需提供签约合同价的5%的履约担保,但市工务处实际未收取履约保证金而直接签订合同。
2.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经审计,市四院检验科设备及其配套安装项目于2017年1月4日完成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张家港保税区恒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中标单位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但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3月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二)工程财务管理方面
未根据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备案情况支付工程款。根据2016年10月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表,市四院检验科设备及其配套安装项目资金从康乐医院异地新建项目总盘子中列支,由代建方市工务处代为支付。但实际上市四院分别于2017年3月、2017年5月向供应商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22万元和23万元,与备案情况不符。
四、审计建议
(一)完善工程合同管理。建议市工务处、市四院规范合同签订程序,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细化完善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发挥合同在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建议市四院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落实工程款支付审核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五、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针对“部分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市工务处积极梳理并完善此类条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已经取消此条款。
(二)针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问题,市四院加强管理,今后所有合同都经领导审批同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
(三)针对“未根据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备案情况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市四院已要求施工单位返还垫付的工程款,目前已整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