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守信是为人之本,既是法律底线要求,也是中华传统美德,一旦失信,必将面临处处受限的境遇。
基本案情
李某债务较多,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有2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标的金额共计388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到140万元后暂未发现李某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李某行踪不定,案件陷入僵局。
后法院执行110电话接到线索举报称,在某家具城发现被执行人李某踪迹,执行干警迅速响应,前往某家居城将李某拘传回院,并根据执行调查情况作出拘留决定。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李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现场履行10万元,并给出后续的明确还款方案,承诺按期全部履行完毕,案件以终结执行结案。
但李某此后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法院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多次联系李某进行释法明理,开展警示教育,使李某充分认识到失信惩戒措施的影响。
最终,李某因工作受阻、出行受限、贷款被拒,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与其达成和解,将2件案件一次履行完毕,法院依法解除对李某的失信惩戒等措施,李某得以顺利开展经营活动、正常生活出行。
典型意义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机制,本案中被执行人因违反执行和解协议而受到信用惩戒,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失信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被执行人进行履约守信引导,在被执行人为恢复个人信誉主动和解、履行还款义务之后,法院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该案的顺利执结是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效果的合力凸显,有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